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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
作者:梁宵  发布时间:2021年05月24日 22:07

 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41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和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所有在籍研究生。

    第三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: 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 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 (五)开除学籍。
    第四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,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。留校察看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;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处分;经教育不改或重犯新错误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五条 凡有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六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       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       (二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第七条 偷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、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如数退还外,还给予以下处分:
       (一)偷窃、诈骗、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,视其情节,可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;
       (二)盗窃、诈骗、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达500元(含500元)以上者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;
       (三)有窝赃或协助作案者行为的,与作案者同论。
    第八条 偷窃或伪造文档、私刻公章、偷窃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,还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   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,给予以下处分:
       (一)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而拒不赔偿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二)由于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重大损失者,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;

    (三)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条 打架斗殴、寻衅闹事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因肇事、促成事态扩大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二)动手打人者或策划他人打架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;

    (三)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、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、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,视其后果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过一定学时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       (一)每学期旷课累积20学时以下者,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;

    (二)累积达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       (三)累积达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       (四)累积达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       (五)累积达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    第十三条 凡涉及考试违纪或与考试相关的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》执行。凡涉及学术科研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   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       (一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,给予警告处分;
       (二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、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       (三)扰乱宿舍秩序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       (四)违反宿舍消防、用电的相关规定,使用违章用电器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       (五)在寝室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酗酒、赌博活动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       (六)在寝室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       (七)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八)故意破坏学校消防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设施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侮辱、威吓、造谣、诬陷他人,造成不良后果的,予记过处分;
        (二)因学习成绩评定、学籍变动、评奖处分等原因,寻衅滋事的,予记过处分;

    (三)拒绝、阻碍执行公务的,予记过处分;

    (四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。窃听、窃录、窃照、偷窥他人隐私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五)违反校内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如图书馆借书、教室使用、医疗报销等规定,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。

    (六)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有害信息的;盗用他人帐号、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、违纪活动,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七)以网络、电子通讯设备、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八)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  (九)调戏、侮辱女性,参与色情活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十)吸食毒品、参与制贩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    (十一)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,经劝阻无效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    (十二)组织、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十三)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(十四)未获批准组织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
    第十六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,有悔过表现者,酌情从宽处理。违纪后不承认错误、不配合查清事实、阻挠他人举报者,加重处罚。

   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者,同时给予以下处罚。

    (一)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者,取消一切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       (二)受记过处分者扣发三个月助学金,取消一切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       (三)受留校查看处分者,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,取消一切评优、评奖资格。      

    (四)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者,同时免去相应职务。

   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基本原则、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:
       (一)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;

    (二)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,研究生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,研究生会有权进行监督;

    (三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由研究生院审定并备案;

    (四)记过以上处分由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,同时填写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处分呈报表》,并附旁证、调查材料、学生检讨材料,报校主管领导批准;

    (五)警告、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;

    (六)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(一式四份:送交本人一份、二级学院(部)一份、研究生院存档一份、装入研究生档案一份)。

    (七)处分决定书应当面送达违纪学生本人;无法直接送达本人,可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,或以邮寄方式送达,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;本人下落不明,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,在学校公告栏内发布公告,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。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或公告结束之日起生效。

   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机制:

    (一)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;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导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;

    (二)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;

    (三)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;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主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;

    (四)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;

    (五)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 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,学校制定补充规定,并依据补充规定给予处分。
   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处理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原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负责解释

    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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